【导语】“一壶茶一支烟”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389号
建设部、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在组织注册建造师(一级,下同)执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运送和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在组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10元(其中,付给人事部每人每科4元)。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35元(其中,付给人事部每人每科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建设部和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 50号)、《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支出时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篇2:福建省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4号)精神,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二、报考条件
(一)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职称指取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意见的函》(建规函(2010)22号)的文件规定,凡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受理港、澳、台居民报名时,须认真填写“国家/地区”选项,以便统计参考情况。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先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examfront/,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2)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和人社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于206月16日-7月7日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原则上报考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内的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为老考生,否则为新考生。
1.新考生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后,打印《2017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省外转入的考生网上报名系统考生类型显示为“异地考生”,按新考生报考。
2.老考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不需打印《报名表》。
3.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须选择“增报专业”报考。
(二)现场审核
1.新考生须于2017年7月3日-7日携带下列申报材料到所属报名点现场审核确认:
(1)《报名表》原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此复印件需包括发证机关用印页面;
(4)《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情况及工作业绩证明》(以下简称《业绩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业绩证明》范本在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zczx.fjjs.gov.cn/)“下载区”下载。增报专业报考人员无需提供;
(5)申请免试两科的,需提交《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并根据免试条件提交相应材料:
①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第(二)1款的`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②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第(二)2款的所提交的《业绩证明》需能体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的工作经历;
(6)报考增报专业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复印件需包括证书编号页面(7位数流水号)和个人信息页面(需核对原件);
(7)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为分公司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交该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须以总公司报考。
以上申报材料均一式一份,要求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异地考生现场审核时无需提供该省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转移证明。
3.一旦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列入资格考试重点审查名单。
(三)网上缴费
报考费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于2017年7月16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165号)的标准执行,具体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1元/科,《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85元/科。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全部完成。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并完成缴费后可于2017年9月8日至14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
四、考试有关事宜
(一)今年采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逾期无法补报名,将视为放弃本次报考。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三)20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版)命题。
(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手环、电子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及闹铃),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五、其他事宜
(一)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我省共设九个考区: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宁德、龙岩。
(二)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和人社局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省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三)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应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报名表》及证明材料等报考材料汇总(其中省外转考材料单独汇总),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经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后,生成准考证供考生网上下载打印。
(四)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增报专业考试合格者),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综合楼2楼;电话:0591-38161636-2.
篇3: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350号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管局、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中央考试单位于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相关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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